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試行)的關照[衛辦規財發〔2012〕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部國際交流與合作中間:
為規范和增強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管理,保障采購質量和采購價格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我部制訂了《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試行)》?,F印發你們,請遵照實行。
各地要參照本規范,按照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和公正廉潔的原則,結合當地現實,研究制定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工作規范,切實推動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工作。
2012年8月7日
衛生部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管理,保障采購質量和采購價格合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采購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等相干規定,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甲類大型醫用設備,是指列入大型醫用設備甲類管理品目的醫用設備。
第三條 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以下簡稱集中采購)由衛生部同一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級當局、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配置甲類大型醫用設備,均應當參加集中采購。配置包括新增購置、更新和以核心硬件替換為主的性能升級。
第五條 集中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廉潔和誠實名譽原則。
第六條 本規范適用于參加集中采購運動的集中采購工作機構、醫療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和供給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衛生部成立集中采購工作向導小組(以下簡稱向導小組)。向導小組由衛生部分管部向導、規劃財務司、直屬機關黨委、監察部駐衛生部監察局和集中采購工作機構等相干部門負責人組成,分管部向導任組長。
向導小組負責集中采購有關龐大事項決策和相干事宜和諧,對集中采購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八條 集中采購工作向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規劃財務司,由向導小組成員單位相干人員組成。辦公室承擔向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建立和管理專家庫,引導集中采購工作機構開展相干工作,提出工作建議報向導小組審議等。
第九條 衛生部根據工作必要委托部直屬單位作為集中采購工作機構承擔詳細集中采購工作。
第十條 集中采購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集中采購工作制度和內部監督機制,保障人力配備,進步工作人員專業水平,增強職業道德和廉潔自律教育。
第三章 當事人
第十一條 當事人是指在集中采購運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任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集中采購工作機構、醫療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和供給商。
第十二條 集中采購工作機構是指受衛生部委托,在向導小組和辦公室的向導下,承擔詳細集中采購工作的機構。
第十三條 集中采購工作機構重要職責包括:
?。ㄒ唬└鶕矣嘘P法律法規,組織開展集中采購工作;
?。ǘ┲贫胁少徆ぷ鞣桨?、實施程序和各項規章制度;
?。ㄈ┚幹萍胁少徆ぷ飨喔晌募?;
?。ㄋ模┡c醫療機構簽訂集中采購委托協議;
?。ㄎ澹┡c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招標協議;
?。┙M織醫療機構與供給商根據集中采購效果簽訂采購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實行;
?。ㄆ撸┖椭C和處理相干扣問、質疑和投訴;
?。ò耍┴撠熂胁少徆ぷ飨喔少Y料歸檔和保存;
?。ň牛┏修k向導小組和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參加集中采購的醫療機構,應當取得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允許,并具備采購資金預備到位、資金來源吻合國家規定、基礎設施條件知足裝機要求等條件。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重要職責包括:
?。ㄒ唬┡c集中采購工作機構簽訂采購委托協議,配合和監督集中采購工作機構實施集中采購;
?。ǘ┨峤徽鎸?、完備、明確的采購需求計劃、資金籌措和基礎設施等情況;
?。ㄈ┮罁胁少徯Ч?,在規準時間內與供給商簽訂采購合同,但不得與供給商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牟取不合法利益;
?。ㄋ模└鶕贤s定,及時完成付款、裝機等后續工作;
?。ㄎ澹┎少徍贤炗喓?,及時向集中采購工作機構報送合同副本、設備配置清單和履約情況。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營業并提供相干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國家相干規定承擔響應職責。
第十七條 供給商是指甲類大型醫用設備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
第十八條 供給商參加集中采購運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凶粤Τ袚袷仑熑蔚哪芰?;
?。ǘ┚哂袃炐愕纳虡I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ㄈ┚哂新男泻贤匦璧脑O備、專業技術能力和完美的售后服務系統;
?。ㄋ模┚哂幸婪ɡU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優秀記錄;
?。ㄎ澹﹨⒓蛹胁少忂\動前3年內,在經營運動中沒有龐大違法記錄;
?。┓煞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第十九條 供給商應當承擔以下責任與任務:
?。ㄒ唬┳袷胤煞ㄒ?,按照規定接受供給商資格審查并客觀真實地反映相干情況;
?。ǘ┘皶r相應集中采購工作機構、醫療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的與集中采購運動有關的合法要求,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